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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例之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訴訟案例之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陳超然)
【案情簡介】
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阮某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且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被告阮某與被告繆某是合法夫妻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018年8月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阮某(乙方)簽訂了《還款協議》,協議明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阮某實際經營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原告持續向被告阮某提供餐具清洗加工服務,截至簽訂本還款協議之日止,被告阮某仍拖欠原告上述期間的餐具清洗加工服務費共計213632.40元,約定:被告阮某承諾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清償前述拖欠的餐具清洗加工服務費;若被告阮某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清償前述服務費,從該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違約金,直至清償所有服務費及違約金之日止。協議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相關約定。
被告阮某在《河衛消毒服務有限公司出貨登記表》(2015年12月-2016年12月)的收貨處簽名予以確認。2020年1月21日,被告阮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原告20000元,原告在庭審中予以確認。
被告繆某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代理意見】
被告繆某不是還款協議的相對方,不需要承擔還款義務,其次涉案債務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公司經濟往來產生,雖然被告阮某個人加入了該債務,但該債務本質上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經營過程產生的債務,不是被告阮某與被告繆某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繆某不是本案債務的責任相關主體,無須承擔債務。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被告阮某為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且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涉案餐具清洗加工服務費產生于原告為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餐具清洗加工服務。本案中,被告阮某對原告負債,是由于其與原告簽訂《還款協議》后加入到了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債務中,且被告繆某并未在《還款協議》中簽字或事后追認,故涉案債務并非被告阮某個人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駁回了原告對被告繆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2020)粵1602民初105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被告繆某沒有在還款協議上簽字,事后也沒有追認等行為,根據合同相對性,被告繆某無需承擔還款義務。還款協議所涉債務產生于原告為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餐具清洗加工服務,后被告阮某加入了該債務當中。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和阮某應當承擔還款協議所涉債務,但是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
【結語和建議】
本案中,通過律師代理參加答辯,當事人的訴訟目標基本達成,通過判決解決了此事,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目前我國普遍存在夫妻債務涉訴問題,但涉訴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需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涉訴債務實質上是公司經營產生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求共債共簽,對個人名義負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名義負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則需債權人舉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建議債權人在實現或確認此類債權時,應做好債權相關主體的簽字認可工作,對債務人而言,要仔細分辨清楚債務的類型和主體,并及時履約,以免增加自身承擔債務的復雜性。